banner3 banner2 banner1
新闻动态

(转发)关于加强合肥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规定(试行)

合建设〔2015〕46


关于加强合肥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规定

(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等法律、法规,现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一、规范工程勘察市场

    (一)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二)工程勘察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规范,必须在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勘察业务。

   
(三)外地进肥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在进肥承揽工程业务前,应按照要求,完成网上基本信息登记工作。外地进肥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应对登记和报送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凡在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列入我市建筑市场“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

    二、落实工程勘察各方主体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为工程勘察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周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加强对勘察单位的勘察行为监督,确保工程勘察质量。

为确保勘察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真实、可靠,加强现场作业管理,建设单位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勘察作业进行监管。

    (二)建设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概况、地形图、批准的建筑总平面图、设计要求、已有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勘察质量。

   
(三)工程勘察单位要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或修改记录。

工程勘察单位在进行岩样、土样、水样和波速测试、地下水参数测定、物探等试验时,试验成果应由试验人员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工程勘察纲要》是工程勘察的指导性文件。工程勘察单位应在充分了解拟建工程和场地特点,在调查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编写工程勘察纲要。

   
《工程勘察纲要》应包括如下内容:工程概况;拟建场地环境、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勘察任务要求;执行的技术标准、规范;选用的勘探方法;孔口高程(坐标)引测的依据;勘探孔孔号、类别、深度;取原状土(扰动土)或水样及原位测试的部位、数量与要求;室内(岩)土与水试验内容、方法、数量;人员与设备的配置与工作周期安排;质量控制、安全保障和对环境保护措施等。

   
(五)严格执行工程勘察从业人员执业上岗制度。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切实落实个人质量责任。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甲、乙级岩土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须由本单位聘用并授权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承担,项目负责人应撰写勘察纲要文件、熟悉本项目情况、组织做好勘察现场作业工作并加强质量与安全管理,对勘察工作的各项作业资料(包括:勘察纲要、现场原始记录和测试、试验记录等)进行验收和签字,参与报告编写、报告审查回复及现场验槽处理,并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

   
(六)工程勘察项目需要劳务分包时,应将劳务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严禁将工程勘察劳务工作分包给没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单位。

   
(七)需要对外委托进行的试验,勘察单位应将该试验工作委托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试验条件的单位,并签订试验委托合同。试验成果应由试验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章,并加盖试验单位公章及计量认证印章。

    (八)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勘察技术文件质量审查制度。严格落实自查、审核、审定的三级内部审核制度,勘察单位负责工程勘察成果审查的人员对其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的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承担审查责任。勘察单位不得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代替本单位的内部审核。

勘察报告应有完成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责任人姓名(打印)及签章,并根据注册执业规定加盖注册章。

    三、强化工程勘察质量监管

    (一)实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报监制度。

建设单位应在选择工程勘察单位后一周内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报监(见附件一)

   
1、工程勘察单位必须在现场作业的前两日向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现场作业的时间、地点,现场作业结束后填报《合肥市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情况表》(见附件二)。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勘察纲要》及现场作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现场的设施设备、作业情况及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勘察现场作业单位资质、设施设备和外业管理情况;作业人员资格检查;根据勘察纲要对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等外业工作进行检查;对作业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进行督察等。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随机检查受检单位实验室是否满足国家的相关规定、是否按照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对样品进行室内试验。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查时,勘察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作业队伍应在现场做好配合工作。

    (二)实行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

   
1、工程勘察文件应提前送审,原则上由承担该项目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工程勘察文件送审时,建设单位必须同时附上工程勘察合同、《合肥市建筑工程勘察项目监督注册表》和《合肥市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情况表》

   
2、设计单位不得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经审查单位认可的回复意见一并提交设计单位,作为设计依据。

   
3、审查机构应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严格把关。必要时可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测试、试验记录等进行核查。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应及时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发现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实行工程勘察第三方复核认证制度。

对涉嫌弄虚作假的工程勘察文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本市具有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并具有良好信誉的第三方工程勘察单位进行实地原位检验核实。

   
(四)建立分类监管制度。对勘察文件审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勘察成果质量低下、弄虚作假和规避监管等行为的勘察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示。

   
(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内容和计分标准(试行)》,对违规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向社会公示。

    (六)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检举、投诉工程勘察质量问题、市场违规行为等。

    合肥市勘察与岩土工程专业工作委员会应认真做好工程勘察质量、市场行为的自律工作。

   
(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工程勘察质量动态监管力度,采取工程勘察报告调审、实地原位检验核实等方式对工程勘察质量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附则

    (一)本规定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规定(试行)》(合建设[2014]19号)废止。

    (三)凡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附件:1.合肥市建筑工程勘察项目监督注册表

            2.合肥市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情况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2月24日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HFGS-2015-189



下一记录:(转发)关于印发《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
上一记录:合肥市建投集团监事会黄跃明主席莅临我公司检查指导纪检工作
Copyright © 2015 合肥市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皖ICP备15022156号-1    技术支持:赢点科技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398号建投综合办公区B座  电话:0551-62835582 62815772  传真:0551-62839602  邮箱:hfskcy88@163.com